原告皮**与被告彭**、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36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9月7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6年,原告在为被告彭**钻石年代装修工程中贴瓷砖,同年9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彭**尚欠原告贴砖人工费(劳动报酬)53600元。前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庭审中当庭陈述证实。另原告关于大理下关艺墅花乡私人家装、正阳时代广场两间铺面装修还欠10000元劳动报酬的主张,原告无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