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438元共计12438元(以1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4月1日算至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4月1日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有被告书写字据为证。因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因资金周*需要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2000元,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