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原告陈述的中标价格为2,007,738元没有事实依据,工程预算书的价格为1,157,826元,经审查核定价格为701,557元,原告无故虚增工程范围和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农**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
发改委辩称,追加其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仅曾被抽调人员组建专班,并不负责施工监管及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抽调人员组建专班为临时协调机构,并非建设单位,不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未参与工程验收,对具体细节及施工费用并不知情。
赛科星公...(本文书还有10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