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参照该事故认定书关于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本案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50%。其中,被告陆**系被告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驾驶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xxx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50%。因被告陆**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其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与被告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驾驶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桂kd9**半挂车的所有人分别为被告玉林南华某公司、被告玉林*公司,车辆在被告某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玉林南华某公司、被告玉林*公司应承担的50%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玉林分公司先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