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刘**、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刘**,被告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承担因青贮窖墙倒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80%的责任;2.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代付案外人孙**、李**各项经济损失185,2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24年10月8日,被告刘**雇用原告砌青贮窑,原告又找了案外人孙**、李**、王**等人共同为被告刘**砌筑青贮窑,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刘**擅自提前回填土,造成墙体倒塌,将孙**、李**、王**砸伤,事故发生后,王**与原告、刘**签订一份伤残损害赔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与刘**共同赔偿王**各项经济损失135,000元,各承担一半(已赔偿完毕)。对案外人孙**、李**所造成的损失,其中案外人孙**将原告及被告刘**一并诉至法院,当时...(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