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38元、违约金16992.93元(暂计算至2025年9月16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0日,被告经身份认证后,与原告在“杭银金融”app平台签订编号为cn*******5503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原告可根据被告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进行动态调整(上调、下调、冻结或终止),被告可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