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清市某店(以下简称某店)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店的经营者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偿还原告某店货款24,0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从2025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原告某店经营者林*邻村村民。2025年4月份开始,被告王*多次向原告某店购买香烟。2025年6月13日,经林*与被告王*结算,被告王**原告某店香烟款共计24,012元,被告王*说暂时没有钱支付,故向原告某店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某店香烟款24,012元的事实,被告王*在欠条上签字捺手印,并写上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出具欠条后未偿还原告某店任何款项,经林*及其妻子多次催讨,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