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龚**与被告重庆俊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豪物管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俊豪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6975元〔(死亡赔偿金544780元+丧葬费31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7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死者苏晓勤父母。2016年5月25日上午5时58分,苏晓勤进入打开的永川区中央大街**幢大门时,该幢大楼的保安并未对苏晓勤进行询问、登记。苏晓勤直接坐电梯上**楼,提供打开的天...(本文书还有1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