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中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与被告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与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网络快手平台上对原告侮辱、xx的视频,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2、判令被告在网易、新浪、搜狐、抖音、快手开屏广告等平台发布致歉声明,或者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纸质媒体发布致歉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1月10日,绥中某医院(以下简称“我院”)对患者王*力进行疝气手术。因手术最后一步缝合外皮,由我院助理医师于文豪操作,患者疝气手术结束推入病房后,家属径行认为医院操作违规,来到护...(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