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宝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鸡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关键证据《某工程结算单》的性质认定错误,以“预结算单”作为认定某乙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的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双方于2021年12月4日出具的《某工程结算单》及《某项目1#、2#、3#、4#、5#、6#楼结算单》是在某乙公司承包范围内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宝鸡某公司为代付农民工工资而制作的预算性质文件,该结算单制作时间为2021年10月26...(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