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租赁性质,忽视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损害再审申请人权*。1998年《土地出租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为10年,并特别注明“到期再续”。此条款清晰表明双方对于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明确意向,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律效力。2008年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但再审申请人一直持续缴纳租金直至2023年3月,累计缴纳金额达11304元,再审被申请人也予以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延续了原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认定为定期租赁合同。二、再审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缺乏依据且程序违法,原审未正确审查,...(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