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永清某福海鞋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福海鞋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某福海鞋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格式条款机械地否定表见代理1.第一,强烈的权利外观田某乙并非普通员工,是主持鑫某鞋城事务的经理,是一直和商户打交道对接的公司代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其承诺的“交清下一年租金,就不追究上一年租金”的事项,正是其职权范围内最典型的商业谈判内容第二,充分的合理信赖被告作为商户,在看到经理出面主持事务并做出承诺时...(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