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有关诉讼及执行情况。
一审法院受理某信托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朱*1、鲁*、姜*、某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2民初****号]后,某信托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京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某房地产公司、朱*1、鲁*、姜*、某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或相应财产,上述被保全财产价值合计限额468000000元。
2020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委托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封某村村委会位于某地1的不动产。
2020年9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受一审法院委托,以现场张贴查封公告方式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b1、b2、b3、b4、b5、b6、b7、b8、b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18、b19、b20、b21、b22,c1、c2、c3、c4、c5、c6、c7、c8、c9、c11、c12、c13、c14、c15、c16、c17、c18、c19,d1、d2、d3、d4、d5、d6、d7、d8、d9、d10、d11、d12、d13、d14、d15、d16、d17、d18、d19、d20、d21的房产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0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朱*1、姜*共同向某信托公司支付492851506.85元,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60076712.33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534246.58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62023013.7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20217534.25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15日内,某信托公司将相应股权份额转让到朱*1、姜*名下;二、朱*1、姜*共同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770900元(某信托公司已预交1541800元,减半收取770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80800元和律师费用550000元;三、某房地产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朱*1、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某...(本文书还有8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