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混淆挂靠与转包法律关系,并认为两者并无实际区别,导致认定本案基本法律关系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李*借用资质,但又以发包人不知情为由认定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并据此认定李*...(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