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男,1994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上诉人深圳某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禄*、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5)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通过网络庭审、被上诉人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被上诉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67317.37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禄*受伤系孔*车辆导致。接处警记录中仅为报案人单方陈述,一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与接处警记录的陈述不符、禄*陈述与受伤经过及受伤部位亦不相符且无法解释,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禄*受伤与涉案车辆存在关系,于法无据。作为当事人的双方(禄*及孔*)均未看到事发经过,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事发时,孔*的车辆与后方车辆间距极近,孔*在装完东西按动关闭后尾车门的按钮后转身,后发现禄*时其已呈下蹲趋势,此时后尾门尚未完全关闭,为避免撞到人,孔*手动将后尾门上抬。而禄*则陈述,其不清楚是什么东西撞到,但当时旁边没有别的东西,只有孔*的车辆,其经过车辆前后尾门是关闭状态,是碰到自己后才打开的。另,禄*庭审中陈述车辆后尾门并未接触其肩膀,而是直接撞到其受伤部位(左腿股骨),导致左腿骨折。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为,孔...(本文书还有6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