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高*、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高*到庭,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25年5月9日签订《自愿调解协议书》中第三款“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工商所家属院高*的房子,东西搬离完之后,刘**不得干涉高*正常的居住、租赁、买卖等民事行为”内容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与其母亲高*于2025年签订《自愿调解协议书》,其中第三款内容中约定“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工商所家属院高*的房子,东西搬离完之后,刘**不得干涉高*正常的居住、租赁、买卖等民事行为”内容的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工商所家属院的房子为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所有,二被告的处分行为侵害了原告杜**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高*辩称,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这个房子是原告杜**和被告刘**结婚之前就建好的...(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