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阮*、张**、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阮*、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新×轮式拖拉机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新×轮式拖拉机(价值120,000元)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原告从第三被告处购买了案涉新×轮式拖拉机,并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第三被告是从第二被告处购买了案涉拖拉机,该拖拉机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合伙购买,案涉拖拉机系二人共同所有,原告购买后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拖拉机至今未完成变更...(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