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2016)6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主动整改的方式为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与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但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补缴月份基数根据职工该时限内在原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申报,不能虚增补缴月数。企业申报时需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月份的职工工资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
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吴**、陈**(均已判决)采用虚构劳动关系以及虚增工作年限,制作虚假工资表、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的手段,以吴**实际控制的荣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煤矿)、自贡市某某矿业...(本文书还有1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