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审查判断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商...(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