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梅*与被告侯*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热吉丁艾则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于棉花采摘完毕后返还原告位于库车市某镇某区净面积为301.8亩的土地;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2025年的土地使用费362,160元(301.8亩/×1,200元/亩);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底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将库车县某区净面积为301.8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棉花,承包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因原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收取被告土地承包费,但被告种植期间所有的水电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返还土地,但2024年初至今为止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土地,但被告拒绝返还土地仍然继续种植...(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