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许**、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支行申请再审称,一、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并未因死亡而消灭,而是转化为对其遗产的追偿责任,原审判决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驳回某支行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的本质是财产性责任约定。本案中,某支行与许某乙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