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杨**、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下的剩余贷款债权全部到期;2.判令被告杨**、崔**偿还贷款本金236710.56元及利息2536.71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年利率支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及复...(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