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梅*与被告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于棉花采摘完毕后返还原告位于库车市某镇九区净面积为569.3亩的土地;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2025年的土地使用费683,160元(569.3亩/×1,200元/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底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将库车县某地净面积为569.3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棉花,承包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因原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收取被告土地承包费,被告种植期间所有的水电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返还土地,但2024年初至今为止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土地,但被告拒绝返还土地仍然继续种植土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许*辩称,我方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是...(本文书还有2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