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云南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某云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车辆损失229040元、公估费16000元、施救费8500元,共计253540元;2.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所有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保险(含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为2025年10月31日23:00至2026年10月31日24:00)。2025年11月24日21时30分许,邹*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冀c33**号大型新能源汽车,沿10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背阴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驾驶车牌号为xxx冀冀b14**型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xxx/冀c冀c33**型新能源汽车驾驶员邹*受伤.该事故经...(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