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久某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某源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某源公司、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5)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久某源公司、张**不承担任何责任;2.一切诉讼费用均由某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仅听从某耀公司一面之词认定关于该投资项目信息某耀公司无法获取,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久某源公司、张**能够获取,是错误的。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经济,事实是案涉项目需要在农民房屋的建筑物上实施安装,某耀公司提供审批材料,说明某耀公司已经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因久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乡在白城地区,有相关熟人,便于开展工作,故双方签订该协议。对于支付费用具有劳务费性质,不应和违背公序良俗相联系。一审没有评述就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久某源公司、张**已经进行一部分前期工作,并为此投入精力、财力。即使合同无效,也是双方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一审将全部过错归结为久某源公司、张**,有失公允。某耀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有效才能解除,既双方均认...(本文书还有5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