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张**、张**与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刘*、张**、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货款230605元及利息(以230605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期间,原告与张**、刘*、张**四人合伙与被告口头达成买卖煤矸石事项,四人共同出资1844560元并以合伙人张**的名义向被告预付了1844560元货款,被告仅交付了部分煤矸石,未交付的货物金额为922420元,2018年四合伙人对该合伙事项的分配款项进行了清算,经核算,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的货物预付款为230605元,合伙人张**将该分配明细表以微信的方式向被告进行发送通知,但被告却未返还上述款项,基于合伙人张**已经单独诉讼主张了权...(本文书还有3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