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斐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基于与被告张*、被告刘*曾签订《徐工挖机租赁合同》等事实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立即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价款252000元,违约金504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308400元;2.判令被告刘*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刘*承担。
被告张*未作答辩。
被告刘*答辩称,1.被告刘*仅在《徐工挖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仅对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签署的《徐工挖掘机二手机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属不同合同,被告刘*未对买卖合同签字,也未表示愿意承担...(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