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汝州市某局、第三人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汝州市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汝州市某局支付工程款48825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5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主张债权的费用由汝州市某局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汝州市某局支付工程款488251.71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汝州市某局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2015年10月,刘**以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名...(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