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男,1960年10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杨*村人,现住本村**号。
再审申**定襄县长兴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定襄县长兴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民终****号、定襄县人民法院(2025)晋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再审申**向被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元(1500元×9个月);3、诉讼费用由被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被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错误1.依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