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某讷河市税务局(简称国税局)、一审第三人讷河市某乙(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徐*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徐*与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属于给付之诉,不应适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徐*属于特殊情形,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另案生效判决存在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自述于1988年至1993年期间在国税局担任勤杂工,于1993年到国税局的下属单位老莱税务分局担任协税员工作,并...(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