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宁阳县。
原告宁夏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2845.55元,逾期付款利6237.4元(以332845.55元为基数,2025年9月2日计算至2026年2月1日,按年利率3.0%的1.5倍计算),及以332845.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1.5倍计算自2026年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5年5月26日,原告开始按照被告要求开始向其供应羊肉,截止2025年8月19日,被告尚*原告332845.55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