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闫**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闫**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25)晋0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之子闫某乙生前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之子闫某乙于2024年10月16日在被申请人山西某甲公司承接的繁峙县xxx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架子工(高空作业)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心脏性猝死为维护闫某乙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但均未得到公正裁决再审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在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对“违法分包”的关键事实未予认定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一)对“违法分包”的关键事...(本文书还有5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