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崔**、崔**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对本案提起再审程序;2.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及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25)晋0426民撤****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再审申请人的本次起诉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在崔某乙、靳*与崔**(2020)晋0426民初****号**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当时再审申请人在一份保证书上进行了签字,但是根据该保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与他们之间的纠纷并不相同,再审申请人既没有被崔某乙、靳*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也没有被黎城县人民法院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自己在签署了保证书后便离开了法庭,对于庭审过程和调解书的作出及具体内容并不了解。事实上,自始至终也没有...(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