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4)吉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产生的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案涉起重车作业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刘**应当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刘**在一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能够直接反映事发经过的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仅凭其单方陈述及报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右手受伤系因田*操作起重车所致,无法还原事故真实过程。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复杂环境中,刘**自身亦为现场工作人员,其受伤完全可能源于其他原因或其自身操作不当。一审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刘**与田*的部分陈述既认定因果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二、即使认定事故与起重车作业有关,因案涉事故不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故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属于交强险拒赔情形。根据一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及庭审中刘**、田*的陈述,刘**是在“用手往怀里拽钢丝绳”的过程中受伤。该行为系其主动、...(本文书还有6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