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霍**与被告(反诉原告)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被告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其饲养的宠物狗撞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691.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7月7日上午,原告在人行道内正常行走时,被告所饲养的大型宠物狗(金**)在未栓宠物绳索的情况下,金毛因追击被告驾驶的二轮电车从背后撞向原告,造成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前往汝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羊水污染ⅱ度、球拍状胎盘等。因被告及宠物的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高额财产损失。此外,原告作为临产孕妇因遭受此次突然的攻击,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至今仍对犬类存在恐惧心理,常常夜不能寐,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文书还有3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