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魏*、一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魏*全部诉讼请求;2.全部案件受理费由魏*承担。事实和理由:1.潘*是案外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市某有限公司)的经理,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属于本案诉讼主体。2.魏**安达市某有限公司购买案涉拖拉机,购车款是支付给安达市某有限公司,魏*与安达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安达市某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应由潘*承担返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潘*应否向魏*返还40,434元款项。2014年4月4日,魏**案外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以5...(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