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长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1、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必备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若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应通过协商等法定途径予以确定,以保障劳动者获得稳定、可预期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缔约强...(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