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20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24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算为147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装备大型改造升级项目期间,自2024年3月13日至3月22日三次从原告处购买模板、方木等物品,共计欠款22209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款凭证。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