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更正《郭某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错误,补足差额225144元及利息);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二审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非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工伤,而是主张《郭某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更正并补足差额及利息。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第九页第二自然段却以“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