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萝北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萝北县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系关联企业,邵*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连续计算工龄,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不能分割确认。邵*向某乙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违法解除与邵*的劳动关系,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应向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为邵*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向邵*支付失业赔偿金。原审中邵*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未说明理由,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邵*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系关联企业存在用工混同,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的问题。原...(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