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陈**与陈**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陈**立即向陈**支付租金23240元;3.判令陈**立即向陈**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4.判令陈**向陈**支付本案律师费用3000元;5.判令陈**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20日,陈**与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向陈**租赁位于泉州市丰泽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共计3年,每月租金合计11620元;合同第8.3条约定:“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