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丈夫系朋友关系,2024年、2025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25年4月28日经核算被告共借原告48000元,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但是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4年9月15日,被告吴**向原告孙*借款30000元,原告孙*通过微信给被告吴**微信转账30000元;2024年10月11日,被告吴**向原告孙*借款19000元,原告...(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