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某讷河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讷税费权告字(2025)****号《某讷河市税务局权利义务告知书》、某限缴通(2025)08003《某讷河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2025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某征决(202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责令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向某讷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欠缴的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426...(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