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绥中县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5)辽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10,00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鉴定报告严重违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请求法院对车辆残值进行重新鉴定,残值损失由我司收回,闫*配合提供所有更换配件。评估金额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评估金额并非车辆的实际损失金额。评估报告中的损失项目与车辆损失情况严重不符,评估报告中车辆各个配件报价均...(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