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金*、郭*、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郭*、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0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6年1月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580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初,原告开始按照被告金*、郭*的要求开始向其供应羊肉,截止2025年12月30日,被告尚*原告15802.4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付。
郭*辩称,金*是我的雇员,金*不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原告诉请的金额我不认可,我与原告老板在2023年对账,大概尚*3000或者5000元,具体我忘记了。2022年5月15日我给杨*转款7948.8元,20...(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