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吴*、大庆市仁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许*、郑*、肇源县某(以下简称肇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李*于2011年5月28日与仁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购买包括案涉38号、39号车库在内的房产,该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仁某公司已按约定收受全部购房款,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车库并使用至今,提交的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缴费凭证能够充分佐证***小区除回迁房外...(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