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称,请求依法撤销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25〕613号裁决书;本案的申请费用由安徽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淮仲裁字〔2025〕613号裁决,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仲裁条款系约定不明,属于无效仲裁条款,淮南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争议合同或协议中是否存在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是否明确约定由“本会”受理安徽某某公司提交的仲裁依据,也就是吴**与安徽某某公司签订的《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为“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但“淮南市仲裁委员会”并非法定存在机构,该条款无法明确指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故上述争议解决条款系约定不明,属于无效仲裁条款,淮南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二、本...(本文书还有5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