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白*向郭*支付合伙经营化肥销售业务收入款29,771.1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截止2025年10月31日利息为5,358.8元,判令白*向郭*支付取证费用1,986元,共计37,115.9元;2.请求判令白*承担郭*索要欠款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郭*于2023年11月17日与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开璘品牌化肥销售业务代理合同,同时与白*口头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此项业务,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开发客户,经营收入平分,若有亏...(本文书还有2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