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68204.73元;2.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经刘**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被告现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也没有支付利息,2021年2月29日原告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汇总后交被告确...(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