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公司”)、韦*、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新疆某公司、韦*、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疆某公司立即向某公司支付货款157160元及逾期利息(以1571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新疆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800元;3.韦*、杨*对上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疆某公司、韦*、杨*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签订《某经销合司》,双方约定:1.某公司授权新疆某公司作为“某某”相关产品品类的工程经销...(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